為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湘潭市招商引資工作,進一步擴大全市利用外來資金規(guī)模,促進湘潭市經濟社會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一、審核機構
成立湘潭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審核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發(fā)改委、市經信委、市農辦、市監(jiān)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審計局、市環(huán)保局、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市旅游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商務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商務局。各區(qū)(園區(qū))商務(招商)、財政、監(jiān)察部門參與本區(qū)(園區(qū))獎勵項目的審核。
二、獎勵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外來投資者、引資中介人。外來投資者由獎勵審核機構認定,引資中介人由投資方確認、獎勵審核機構審定。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受獎項目為符合國家及省、市的產業(yè)政策,符合“兩型社會”建設要求,相關報批手續(xù)齊全,嚴格履行招商引資合同,滿足合同約定的投資規(guī)模、投資強度和投產日期等要件,投資建設全面完成并已投入生產或經營的外來投資項目。
三、獎勵標準及獎勵基數確認
(一)獎勵標準
對引資中介人(第1~7項)和投資者(第8項)按以下標準實行一項目一次性獎勵,單項最高獎勵金額為300萬元。
1.引進外來投資單項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投入現(xiàn)代農業(yè)、旅游、教育、衛(wèi)生、文化、體育及其他社會事業(yè),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計算獎金。
2.引進外來投資單項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0萬元),投入現(xiàn)代工業(yè)、商貿、物流及其他鼓勵類生產經營項目,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計算獎金。
3.引進外來投資并購或購買湘潭市企業(yè)資產中的國有資產(含國有股權)部分,實際到位資金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0萬元),按3‰計算獎金。并購到位資金以國有資產(含國有股權)轉讓凈收益上繳市財政賬戶(專戶)為準,股權、資產并購每一項目限獎一次。上市公司的股權變更不在獎勵范圍。對項目追加投資部分,按投資行業(yè)相對應的獎勵標準計算。
以上1~3項中,引進資金為境外(含港、澳、臺地區(qū))資金的,其外資部分獎勵標準提高0.1個百分點。
4.引進外來投資投入交通、城建等項目,單項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獎勵10萬元;5億元人民幣以上(含5億元),獎勵30萬元;10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0億元),獎勵50萬元。
5.引進總部經濟、研發(fā)中心、營銷中心、結算中心,年稅收達到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獎勵中介人該項目上一年度上繳稅收總額的2%。
6.引進世界500強項目及與湘潭市招商部門簽定委托招商協(xié)議的專業(yè)中介機構或個人的獎勵,在上述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0.1個百分點。
7.引進投資性公司的,在本市設立注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該項獎勵不與本市其他獎勵重復計獎。
8.外來投資企業(yè)增資擴股,按首次投資獎勵的審核條件和標準,以實際增資擴股額為基數計算獎金,獎金獎給投資者。同一項目增資擴股限獎勵一次,最高獎勵金額為100萬元。
(二)獎勵基數確認
境外(含港、澳、臺地區(qū))資金以實際到位資金為基數,按實際到位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兌換率折算為人民幣;市外境內資金以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為基數,土地價款及流動資金均不在計獎之列。獎金幣種為人民幣。
四、獎勵程序
(一)獎勵備案。外來投資項目依法獲得批準登記且資金到位后,引資中介人持投資方出具的引資中介人資格證明和資金到位證明分別到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商務局)和各區(qū)(園區(qū))商務(招商)局辦理引資中介人身份認定備案登記。
(二)獎勵申報。符合獎勵申報條件的引資中介人,在項目正式投產或開業(yè)后六個月內,持合法驗資機構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固定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投資新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投資者出具的確認中介人證明、中介人身份證、投資方營業(yè)執(zhí)照或身份證、中介人引資情況說明及相關資料,到項目所在區(qū)(園區(qū))商務(招商)局領取和填寫《湘潭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申請表》,提出獎勵申請。
(三)獎勵審核。各區(qū)(園區(qū))商務(招商)、財政和監(jiān)察部門初審后,統(tǒng)一報送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監(jiān)察局、市審計局復核后,報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審核領導小組審核。
(四)獎勵批準。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審核領導小組審核后的獎勵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
(五)獎勵兌現(xiàn)。獎勵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將擬獎項目、獎勵金額及獎勵對象向社會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給予表彰獎勵。
五、獎金來源
市、區(qū)(園區(qū))財政設立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獎金由市本級與獎勵項目所屬區(qū)(園區(qū))按稅收分成比例分別負擔,獲獎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授獎,各區(qū)(園區(qū))不再給予獎勵。
六、其他事項
1.本市專業(yè)從事招商引資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申報此項獎勵。
2.對項目中介人申報有爭議的,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監(jiān)察局聯(lián)合協(xié)調解決;對協(xié)調不服的,報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審核領導小組認定。
3.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簽訂引資合同且開工建設的項目仍按《湘潭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辦法》(潭政發(fā)〔2009〕9號)的規(guī)定實行獎勵。
4.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辦法》(潭政發(fā)〔2009〕9號)同時廢止。